自由律
自由是科学发达和繁荣的根本条件,没有主体的内心自由和社会的外在自由,就没有科学创造和科学繁荣。这是爱因斯坦揭明的又一繁荣科学之定律。
爱因斯坦认定:“凡是真正伟大的并且激动人心的东西,都是由能够自由地劳动的个人创造出来的”;“自由是科学健康发展所必需的”,“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是不受限制地交换一切结果和意见的可能性——在一切脑力劳动领域里的言论自由和科学自由”;“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人才能有所发明,并且创造出文化价值”;社会每个人自由而有责任心的发展,使得人人都“得以在为全人类的服务中自由地、愉快地贡献出他的力量”,从而使包括科学事业在内的社会各项事业得以蓬勃发展。
在爱因斯坦那里,自由被剖解为主体内心自由和社会外在自由两个基本方面。他指出,主体的内心自由(或心灵自由、思想自由、精神自由),就是主体“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社会外在自由乃这样一种社会条件,即“一个人不会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受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这种社会条件既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又必须使全体人民具有一种宽容精神,从而使“一切个人的精神发展成为可能”。爱因斯坦强调:“只有不断地、自觉地争取外在的自由和内心的自由,精神上的发展和完善才有可能。”
科学繁荣所以必须要有高度的心灵自由和社会自由,是由科学探索的本性决定的。在爱因斯坦看来,一方面,由于“我们的一切思维都是概念的一种自由游戏”,“在建立科学时,我们免不了要自由地创造概念”,实际上,在人们的思维和语言中所出现的各种概念,“都是思维的自由创造”,科学就是“人类头脑用其自由发明出来的观念和概念的创造”。这就必然要求科学探索者摆脱各种心灵枷锁,保持高度的内心自由。另一方面,这些自由创造出来的观念和概念的“适用性”或真理性,还须以“后验的方法来检验”,须发表出来与同行交流,须讲授出去与公众同享。因而,爱因斯坦强调,整个社会就必须有充分的外部自由,以保障和实现个人探求真理以及发表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人的自由应该作为整个社会的最高利益。”
自由是人类的至善之求。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条件。一个人的“内心自由”同他自身精神力量所达成的状态成正比。一个民族的精神高度和科学水准,更决定于该民族国家社会自由的深度、广度和高度。